申辦資格 | 1.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2.棄嬰或無依兒童得以兒童福利機構為申請人3.利害關係人(無前1.2項申請人時)。4.受委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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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具備證件或文件 |
1.出生證明書;無法取得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 2.子女出生登記從姓約定書,由父母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本所備有定型表供索取)。 3.出生者戶口名簿、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4.在國外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境管局發給之定居證辦理戶籍登 記。 5.委託他人申辦者,請另提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申請期限:30日內(出生之次日起算)。 |
申辦處理天數 | 1 |
申辦方式 | 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 |
付費說明 | 免付費 |
承辦單位 | 各戶政事務所 |
承辦單位連絡電話 | 0836-25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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