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資格 |
(一)補助條件: 1.父母(或監護人)雙方或單親一方皆就業,或父母一方就業、另一方因中重度身心 障礙、或服義務役、或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 且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未滿2歲幼兒,而需送請保母人員照顧者。 2.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有三位以上子女之家庭,其未滿2歲幼兒需送請保 母人員照顧者。 (二)申請資格: 1.本項補助所稱「就業者」係指: (1)受僱於政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單位者。 (2)勞動基準法所稱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者。 (3)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者。 (4)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具「漁會法」第15條所定甲類會員身分者。 (5)依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中等學校以下教職員。 2.本項補助所稱「保母人員」係指:符合本計畫、參、實施對象、三、保母人員之規定者。 |
---|---|
申請人應具備證件或文件 |
申請人為受托幼兒之父、母或監護人。第一次申請或申請資格 異動均須重新提送審查(應備文件如為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除本須知 所規定之應備文件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得視轄內需要或申請案件特 殊情況,另請申請人提送其他證明文件。 (一) 一般家庭: 1. 申請表(格式範例如表一)。 2. 幼兒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 與保母簽訂之托育契約書。 4. 申請人(父、母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家庭所得文件:申請人免附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 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是否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 稅稅率未達20%者。 6. 就業證明文件: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 度申請人所得資料,如申請人有「薪資所得」(50)、或執行業務所得(9A)、或稿 費所得(9B)所得紀錄,則申請人免附就業證明文件;如查無前三項之任一種,則 申請人需附檢附3個月內之就業證明(如任職單位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薪資單,或 勞工(農、漁民)保險證明)。 7. 申請人一方就業,另一方未就業之家庭,須再補附未就業者之相關證明文件:中 重度身心障礙手冊、服義務役證明、在監服刑或受保安處分證明。 (二) 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6。 2.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證 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庭證明 文件(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三) 三位子女以上家庭: 1. 三位子女以上一般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2. 三位子女以上弱勢家庭: (1) 同一般家庭應備文件1~4。 (2) 戶政單位核發之第三胎(含)以上兒童發展證明卡(無則免附)。 (3) 家庭狀況證明文件:中低收入戶證明、低收入戶證明、幼兒1年內之發展遲緩 證明文件、幼兒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高風險家 庭證明文件(由地方政府依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認定)。 |
申辦處理天數 | 12 |
申辦方式 | 郵寄或現場辦理 |
付費說明 | 無 |
承辦單位 | 衛生福利局社會福利科 |
承辦單位連絡電話 | 0836-25019 |
備註 |
注意事項: (一) 申請人須於規定之時間內繳齊所有應備文件,以免延誤補助審核時間,影響申請人 自身權益。 (二) 受補助期間不得同時重複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及其他 政府同性質之補助,違反前述規定,應繳回補助金額。申請人如意圖不法取得本補 助金額而提供不實審核資料,致地方政府陷於錯誤核撥,除須繳回本補助金額外, 亦受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追訴處罰。 (三) 本補助由內政部兒童局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調已審核完竣之最近年度申請人 綜合所得稅稅率,101年查調99年度之核定稅率,102年查調100年度之核定稅率 |
表單下載 |